2020广东韶关省考申论热点:协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发布: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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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美好生活创造了巨大空间。AI换脸风波、人脸数据公开售卖、大数据公司滥用用户隐私等个人信息保护难题,也成为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护的一大痛点。为了更好趋利避害,就要更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公考角度中公解读

[提出观点]

应当明确,技术创新和法律供给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而言,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

[综合分析]

现在有两种倾向值得警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问题就可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上述问题是因为法律没有跟进,只要加快法律供给的步伐,难题就可破解。无论是“过度迷信技术”,还是“简单认为法律滞后”,都是把法律与技术割裂开来。不管是法律还是技术,如果只有单方面发力,即使能取得一定效果,也难以起到根本作用。

一个方面,欠缺法律保障的技术创新是盲目的。在人工智能应用中,可以在后台算法中嵌入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禁令。但算法决策中相关指标的选择和赋值,都是人为设定的,算法的设计者不可避免地将基于自己立场的主观价值注入算法中,从而使“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发生偏离,进而影响“禁止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指令的实际执行,直接危及个人信息的保护。

另一个方面,欠缺技术支撑的法律供给是空洞的。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初具规模,比如网络安全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也有一章的内容专门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我们的法律供给并非不足。

[参考对策]

要通过技术支撑,把法律条文转变为实际监管行动。比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所谓的“数据可携权”,如果在技术上不能很好地消除数据格式壁垒,形成终端电子设备均可读的通用格式,则“数据可携权”作为一项个人信息权益内容也难以落实。技术创新每天都在进步,法律供给也应该主动运用新技术,成为管用的、能运转起来的制度安排。我们既要善于利用技术创新的红利,让技术成为法律调控范围内的利器;也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价值,让法律成为技术可行基础上的善法。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才能更上层楼。

以安全为导向、以场景为基础,划定安全风险边界。以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为准绳,找到信息利用和安全的平衡点,有助于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安全为导向、以场景为基础,划定安全风险边界,是治理的基石;严厉打击非法利用或售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净化数据产业生态,才能让信息更有价值。致力于为行业营造良好环境、让公众安心共享信息,我们的数字产业就会行稳致远,前景更加可期。

多方合力构筑信息安全防护网。对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借助市场的力量,探索建立安全市场的第三方制衡机制,为隐私保护架起坚实屏障……政府、市场和技术协同发力,才能构筑个人信息安全的立体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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